当前,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成熟,短视频平台的自媒体用户规模占比越来越大,在社会舆论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短视频自媒体的内容主观意识强,传播与技术具有强关联性,因此信息经短视频平台加工后进行发布,其传播具有圈群性,极易引起舆论影响。针对此种情况,从政府部门、短视频平台和自媒体用户三个主体角度进行监管策略研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最终形成由政府牵头,行业协调,自我约束,各负其责的短视频自媒体新型合作模式,共同推动我国互联网短视频自媒体环境的良性发展。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发展迅速,数字信息的传递可以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社交平台快速进行。通过移动终端和网络社交平台,越来越多的个体可以进行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加工,自媒体应运而生。2006年短视频的兴起,为公众的信息接收、发布与传递带来了新的平台和新的传播方式,短视频用户占比逐渐升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占网民整体的94.5%;短视频用户规模为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1]。因此,短视频用户规模庞大,对短视频领域进行监管和有效网络治理至关重要。
短视频自媒体概念及其特点
(一)短视频自媒体定义及分类
自媒体又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最早是由美国新闻协会媒体中心提出,该中心在发布的报告“We Media”中指出自媒体是大众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提供或分享信息的途径[2]。这一界定是从传播方式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其认为自媒体从传统的一对一(电话、书信)和一对多(电视、报纸)的传统媒介传播方式变为了多对多的传播方式。这一说法目前被多数学者所接受和认同,本文以此概念为基础进行研究。
短视频的问世和兴起,使自媒体找到了新的发展平台,短视频与自媒体的结合具备众多特点,也随市场需求产生了多种分类。
运营方式可以分为个人运营、团队运营。个人运营一般是指短视频平台的普通用户,其无特定的目标,更新频率与内容质量不稳定,难以形成大规模的粉丝流量。还存在一种情况,即个人运营账号作为团体运营账号的初始状态而存在,团体账号的形成往往是一个个人运营账号获取大量流量和关注之后,在此基础上完善账号,进行信息加工,最终创作出优质短视频。团队运营账号是由自行组成的团队组织进行经营,或是由MCN公司打造,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创意支持,保障优质内容稳定输出,投入经济成本以获取流量,最终实现商业化[3]。
从流量变现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流量变现的短视频自媒体,可将其视为个人社交账号,其互动分享频率小,内容质量具有不确定性。另一类是有流量变现的短视频自媒体,其具有吸引和变现流量的明确目标,会通过广告电商、增加付费内容、个人IP打造、整合平台资源、平台分成等方式实现商业盈利[4]。因此在信息发布频率、发布内容等方面都相对稳定,同时会及时更新社会热点,或因为商业合作定向推送明显或隐藏信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类存在流量变现的自媒体用户在粉丝数量、浏览量推送、评论互动上更为显著,在言论引导和态度表达方面也更具有影响力,是监管主体方应关注的重要监管对象。
(二)短视频自媒体的特点
经过分析,短视频自媒体所具备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及经济驱使下的内容主观意识强
短视频自媒体的主体为个人或者团队,最显著的特点是主观意识强。在缺乏专业的角度和官方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他们有时不以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而是主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见解,甚至因为利益驱使故意发布错误信息。以个人为主体的短视频自媒体所发布的信息都是与自身主观意识相契合的;以团队为主体的短视频自媒体虽然不是单独一人,但由于团队之间的成员具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目标一致,所以在信息的发布和处理上必然具有高度一致性,团队成员人数并不能在信息客观性上取得制衡,在信息源上可视为是一体化的,仍然具备较强主观意识的特点。
2.信息的传播与算法技术具有强关联性
短视频自媒体的信息大部分是通过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技术进行推送。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价值观念六要素分别是用户偏好、社交关系、公共议题、场景、差异化、平台优先级[5]。在公共议题或社会热点事件出现时,运行在短视频平台算法之下的视频推送,会更聚集在公共议题和社会热点上。用户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会更即时密集,并根据社交关系进行圈群式的传播。个性化推送会推荐用户潜意识中更符合其观看意愿的信息,从而削弱官方新闻构建社会现实的能力[6]。如果短视频自媒体发布的信息错误,形成失范态势,且未能及时进行监管和处理,错误信息就会裂变传播,使不实信息泛滥,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一定的舆情和消极影响,严重时甚至会扰乱社会秩序[7]。
短视频自媒体存在的监管问题
(一)自媒体监管的法规机制存在时间差和细化缺陷
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机制一直处于发展阶段,但由于法律法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制定和完善一般出现于行为之后,而具体的监管法规制定滞后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导致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使得在一些新的网络平台出现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即时作出相应的管理行为。我国在有关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互联网管理条例,先后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8]。但我国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细化方面仍然不够完善,不能针对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的特有性质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对短视频的监管在各方要求和制度规定上还有待完善。现阶段对短视频自媒体的监管,仍然局限于政府负责网络信息监管的部门宏观运作和社交网络平台责任道德的自我管理约束,而没有将监管工作划分至具体的管理部门。
(二)政府部门监管介入管理存在技术性困难
短视频平台公司对App的运营都有自身的算法、数据记录等机制,一切行动都会建立在平台的数字技术和代码编程上。这也是政府部门的监管介入存在困难的直接原因,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短视频平台的主体为平台管理者和算法设计者,他们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使商业化的互联网平台在数字技术方面的更新和发展速度远超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的目标是非经济性的,在数字技术方面的发展驱动力不足,技术水平与短视频平台难以匹敌,因此政府部门很难从技术手段方面剖析平台方的行为是否规范。二是短视频平台的目标是盈利,其在商业化方面会对技术方面有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机密泄露。因此短视频平台在政府部门介入管理时也会采取保密措施,对政府的监管造成“人为阻碍”。
(三)准入与审核机制难以严格落实
短视频平台追求的是经济型利益和商业化发展,其将用户数量、发布作品数、浏览量、转发量等作为最基础的指标,而忽视了平台方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准入和审核机制的难以落实导致短视频自媒体的专业度和严谨度下降。准入机制的放松,使得缺少新闻专业的博主也可以入驻,他们对热点事件和信息不能以专业的眼光看待和评判,所塑造的虚假的“自媒体”形象会对用户形成误导。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为博眼球、吸引流量的自媒体账号随意搬运不加证实的新闻信息,影响用户的客观思维。
(四)用户自我监管意识薄弱
短视频自媒体用户的自我监管意识不足,不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部分短视频自媒体用户为追求流量和热度,随意搬运未被证实的信息,甚至针对社会热点编造虚假信息,故意做“标题党”,缺乏应有的自我道德约束感和责任感。同时,短视频观看用户的监管意识仍有待加强,在遇到有争议的短视频内容后,部分用户不能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猜测性言论,甚至进行恶性评论互动,这样的行为严重污染网络环境,甚至会引发社会对立情绪,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秩序。
短视频自媒体监管策略
(一)提高政府的信息监管能力
1.增强政府信息实力
政府不仅需要提高硬实力,还要提高信息软实力。一是完善互联网基础建设。政府部门需要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建立完备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便于数字信息的存储。对于有必要进行记录的个人隐私信息,可以提供相应的存储基建,这样既能够在事后及时追究用户主体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用户行为,又能够避免平台公司对个人隐私进行盈利性操作,从而保护公众个人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二是积极引进技术型人才。政府行政事务的特殊性使得体系中的信息化人才较少,积极引进技术型人才,为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提供专业的知识支持和操作支持,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减少短视频平台和政府信息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政府对短视频自媒体有效的监管措施,应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并与相关短视频社交平台的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掌握一定的信息权限,在信息出现错误时能够进行禁言、封号等处理,及时控制公共言论区,避免不良舆论的扩大。同时,在专门执法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存储机制,对粉丝体量较大的账号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备份记录,避免自媒体账号删除信息而逃避责任的情况发生,落实信息责任制,使短视频自媒体用户主体全面承担信息的发布、传播责任。
(二)完善短视频平台监管责任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
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自媒体的言论平台提供方,应该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对自媒体用户进行严格监管。首先需要从源头进行筛选管理。在准入方面,平台需要规范注册程序,登记必要的个人或团体信息,采取实名化管理,实现“有迹可循”。为保障言论自由权,可将实名化管理后台化,平台上不显示真实信息,但后台可追踪相应责任。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共同管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商业利用。对于粉丝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言论影响力的账号实行重点监管,实时监督其内容发布是否符合规定,并做出积极及时的回应与处理。
2.平台监管与志愿者监管相结合
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平台审核与平台监管机制,平台审核过程中要重视特殊时期的关键词与敏感信息,在筛选视频的同时提高审核效率。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用户对违规内容进行举报,并对举报结果及时反馈、迅速处理。同时,可引入志愿者监管机制,在特定的平台上招募志愿者,通过对账号的实名登记以及作品、评论记录划分信用等级,等级高者在经过程序审核后,可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志愿监督,在浏览视频的同时对视频信息进行及时监管,如此可以弥补平台监管人手不够,监管不及时的短板。
3.完善用户自我监管责任机制
建立适当的用户信用机制,对用户在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的言论发布做出明文规定,采取信用机制,若出现违规操作,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低于一定分值的用户账号采取禁言、封号等处罚,使用户承担其言论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用户,及时掌握相关个人信息递交至有关部门,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可以将网络行为信用与其社会信用相挂钩,将机制与用户的权益紧密相关,是对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约束用户行为,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网络环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短视频自媒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与传统自媒体不同,短视频自媒体发布内容的审核程序较少,主观意识性强,传播与技术具有强关联性,因此短视频自媒体的内容传播会具有裂变性,容易引起舆论影响。因此,短视频自媒体的监管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
文章主要从政府部门、短视频平台、用户本身三个主体方面提出相应的监管策略。政府部门需要提升自身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软硬实力,完善信息化基建,引进信息化人才,解决与短视频平台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介入管理的局面;短视频平台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准入和平台审核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抛弃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责任的态度;短视频自媒体用户则需要完善自身信用体系,承担相应责任,管控自身行为。这样,在短视频自媒体监管方面,形成政府牵头,行业协调,自我约束,各负其责的新型合作模式,进行正向信息管理,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短视频网络环境,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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